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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经营婴幼儿乳制品需获特别许可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695        返回列表
工商总局:经营婴幼儿乳制品需获特别许可
来源:网经新闻  时间:2011-03-29 17:35   作者: 李先生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将从8月1日正式执行。
    
      【财新网】(记者许菁)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凡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将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3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7月底前,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凡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工商总局决定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申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在今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据了解,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将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从今年8月1日开始,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也将依法查处和取缔。
    
      工商总局已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切实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基层工商所开展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律水平。
    
      为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全面、真实、有效,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统一的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做到“许可一个、登记一个、录入一个”,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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